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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嫌犯是槍迷 從事建築模型製作工作 家中搜出子彈上百發
  販槍嫌疑人黃某(中)被押回葫蘆島■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杜寶忠 攝
  新聞回放:3月29日,一名男子在葫蘆島搶劫運鈔車,並向一名保安開1槍,持槍押解員開槍還擊,擊中搶匪。警方繳獲仿六四手槍1支、子彈若干,摩托車一輛。
  首次報道題目:《欲搶運鈔車一槍被撂倒》
  本報訊(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杜寶忠)“3·29”持槍搶劫銀行運鈔車案的手槍是從哪裡來的?販槍人手裡還有沒有槍?
  昨日,警方從成都將販槍嫌疑人黃某押解到葫蘆島。
  在黃某家中,警方在床下、鞋盒內等地方查獲64式手槍彈殼142發、彈頭75發、獵槍子彈92發。
  槍販子是模型設計師
  昨天上午8點30分,警方將販槍的犯罪嫌疑人黃某從成都坐火車押到錦州。記者看到,被押下火車的黃某,穿著深藍色的西裝,光腳穿著涼鞋,不時地東張西望著。隨後,黃某被從錦州帶到葫蘆島。
  葫蘆島市公安局連山區分局刑偵大隊介紹,在3月29日持槍搶劫銀行運鈔車案現場,警方繳獲仿64手槍一支、槍管2根和子彈若干。持槍搶劫疑犯欒某交代,槍支是通過網絡在成都購買。
  為查明支槍彈來源,3月30日,葫蘆島警方趕赴四川成都開展工作。4月1日,在當地警方的配合下,經欒某核實辨認鎖定了販槍嫌疑人黃某。
  黃某是一個槍械發燒友,警方裝成槍械發燒友在網上通過聊天鎖定黃某位置——成都市雙流縣蛟龍港鎮萬年村。
  警方對嫌疑人開展24小時偵控,於1日晚在成都蛟龍港鎮一家建築模型製作公司內將黃某抓獲。參與抓捕的刑警向記者回憶:“黃某是公司的模型設計師,當時正和六七個工友在玩呢。抓捕時,他一點防備都沒有,還不知為什麼被抓。”
  家中搜出彈殼、彈頭、子彈
  1日晚,警方在黃某的租住房屋內進行搜查,在床下、洗衣機紙殼箱內、冰箱紙殼箱內、鞋盒內、衣服兜里,搜出大量子彈。這時黃某才承認了自己的罪行。
  經過一個多小時的搜查,警方共查獲64式手槍彈殼142發、彈頭75發、獵槍子彈92發、筆記本電腦1台、聯繫買槍用的手機一部和一些相關物證。
  警方查明,黃某今年32歲,2011年在江西南昌打工期間認識了劉某。黃某向劉某索要仿64式手槍1支並一直隨身攜帶。黃某在蛟龍港鎮一家建築模型製作公司任職六七年。去年,黃某將該手槍圖片以及本人QQ聯繫方式在網上發佈銷售。
  賣槍獲得1.4萬元
  既然喜歡槍,為何還要把槍賣出去呢?
  警方介紹,黃某發現欒某給的錢多,超過了黑市價格,就把槍賣給了欒某。據介紹,今年3月9日,“3·29”案犯罪嫌疑人欒某通過網絡與黃某取得聯繫,並以1.4萬元達成交易。欒某從黃某處購得仿64手槍1支,槍管2支,獵槍子彈若干發。
  目前,警方還在進一步調查犯罪嫌疑人黃某的槍彈來源。
  ■法律解讀
  賣槍造成嚴重後果量刑時加重處罰
  如賣槍時知道要搶劫將視為同案犯
  賣出的槍被買家拿去搶劫銀行運鈔車,還打傷了運鈔員,黃某將被如何處�
  《刑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:非法製造、買賣、運輸、郵寄、儲存槍支、彈葯、爆炸物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節嚴重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  《刑法》第一百二十八條還規定:違反槍支管理規定,非法持有、私藏槍支、彈葯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  葫蘆島市知名律師楊先生介紹,賣給別人的槍被用作搶劫,如果黃某當時知道欒某用來搶劫,就屬於同案犯;如果黃不知道欒的行為,黃某則只涉嫌販賣槍支彈葯罪。
  楊律師介紹,販賣槍支彈葯造成的社會後果也是量刑考慮依據。犯罪分子購買槍支進行搶劫運鈔車、擊傷保安員,造成社會危害後果比較嚴重,在對黃某量刑時可能會受到加重處罰。
  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杜寶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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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葫蘆島新聞熱線:13942937327  (原標題:葫蘆島運鈔車劫案販槍人被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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